病例二
张××女60岁
患者于2006年4月以“左下肢疼痛4小时”为主诉就诊于当地某医院。
门诊病志:一般查体无异常所见。
专科检查:左下肢肿胀,局部发凉,足背动脉未触及。
诊断:左下肢脉管炎。
建议住院治疗(患者拒绝住院)。
门诊给予静点抗生素及扩血管治疗。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寒战,即收入院。
入院查体:T:36℃P:100次/分BP:90/60mmHg平车推入病房,呼吸急促,神清语明,痛苦病容,烦躁不安,查体合作,心肺听诊未闻及异常。腹部平坦,腹膜刺激征阴性,叩诊无移动性浊音,肠鸣音正常。脊柱生理弯曲,双上肢活动自如,双下肢皮肤呈青紫色,可见多处瘀瘢、肿胀、明显触痛,局部有溃疡,下肢活动尚可。
入院诊断:双下肢闭塞性脉管炎。
因当地医院医疗条件所限,建议转上一级医院治疗,患者两小时后于转院途中死亡。
尸体解剖诊断:死亡原因系过敏性休克所致。
本案由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患方提出以下争议要点:
1、院方在治疗过程中未做药物过敏试验,导致出现过敏反应。
2、在门诊输液过程中无专人监管,以致出现过敏反应抢救不及时。
3、院方建议转院,但未提供救护车和医护人员陪护。
以上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院方回答上述问题:
1、患者诊断明确,门诊给予了扩血管及对症治疗。所采用的药物已做过皮试,结果为阴性。出现的不良反应为寒战,即收入院。
2、入院检查同以上病志记载,在一般状况允许的前提下,建议转院治疗,患方家属表示同意。院方当时提供救护车及医护人员陪护,患方因价格较高而拒绝。
根据临床治疗经过判断,院方诊疗过程中无过错,治疗得当。
医学会专家组鉴定结论:
一、违规事实:
1、病志记录欠完整,对病情观察不细,在用药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体征的观察无记录。
2、患者入院后诊断明确,但对病情的严重程度及不良预后判断不足,尤其在转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家属告知不足,未能做到有效的医疗护送,违反了首诊负责制等医疗常规。
二、因果关系:
医患双方所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患者死亡与治疗过程中的某种药物过敏有关,但院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三、责任程度:
患者入院时病情危重,进展迅速。因当地医院条件有限,难以做到有效救治,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有一定的存活希望,但预后不良。故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