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子山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医患纠纷
10月25日,对于李某来说是一个不同寻常的日子。十几年的病痛折磨,长达七年之久的诉讼之路,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在碾子山区法院主持调解下,李某与齐市某医院终于握手言和,被告方共赔偿原告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事情还得从1994年说起,李某在齐市某医院治疗右股骨颈骨折,进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因医生在手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李某右下肢外旋,右脚不能着地行走,并且术后发生感染、溃烂形成瘘道。
李某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与院方交涉多次未果。2000年,李某申请齐齐哈尔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然而,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李某不服,于2001年起诉至碾子山区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同时,又申请黑龙江省医学会重新鉴定。2003年,黑龙江省医学会再次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李某对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仍旧不服,申请中华医学会再次鉴定。2006年,中华医学会以不属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李某的鉴定申请。李某无奈于2007年3月申请撤诉。至此,这起案件因多次鉴定已拖延了七年之久。
2007年6月,李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该医院再次送上法庭,同时申请司法鉴定。这次,齐医附三院[2007]司法鉴字第289号司法鉴定书认定了李某术后出现的右下肢外旋,继发手术创口感染、瘘道形成等与医院手术缺陷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构成五级伤残。
碾子山区法院在处理此案时,考虑到原告方现为残疾人,属弱视群体。多年的求医、诉讼给其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且被告方确实存在过错。在法庭上,主审法官对原、被告双方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经过五个多小时的当庭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将赔偿款8万元当庭交付给原告。原、被告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