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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无误告知不足 患者获赔

 发布时间:2008-11-13    文章来源:

  案情回放:

  73岁的患者胡某,2005年5月27日夜因呼吸气短入住T医院CCU病房,院方诊断为肺部感染引起心衰,治疗十天后出院。6月16日患者复诊,各方面状况良好。7月5日夜,又因呼吸气短,到该院急诊,留住CCU病房,诊断为急性左心衰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心功能Ⅱ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肺部感染、高脂血症等。经治疗,状况好转。

  鉴于患者病情反复,CCU的L主任建议患者做心血管搭桥手术或支架手术,若做支架手术,可请外院有名专家亲自实施手术。考虑到患者年事已高,并患有多种老年疾病,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做支架手术。经过造影检查和外院专家会诊,决定实施支架介入手术,准备植入三个支架,并定于7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开始手术。

  手术如期进行,期间,手术室内似乎发生意外,但L主任称“很顺利”。下午3时15分手术结束,患者被送到CCU病房。但患者处于昏睡状态,家属询问原因,医生解释说,术中患者紧张,注射安定所致,稍后就会苏醒。但是不久,患者开始呕吐,尿失禁,没有语言能力,昏睡不醒。此后,家属多次询问患者状况,医生均没有明确答复。患者的状况越来越差,呕吐次数也增多。晚上12时左右,医生为患者做头部CT检查,结果无异常,继续观察。次日上午6时,患者呼吸、血压和心跳突然全无,急被送往ICU重症抢救室。7月24日下午,患者经治无效死亡。胡某家属认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致患者最终死亡,遂提起诉讼。

  鉴定结论:

  在审理中,法院委托T地区医学会对本案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专家认为,医方诊断明确,治疗方案恰当,对之后出现的手术并发症脑梗塞,处理也较为合理。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是在整个过程中也存在一定不足:术前对脑血管意外病情发生的危险未向家属交待清楚;术后对患者的病情观察尚欠仔细。

  患者家属不服,提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双方委托Z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认为,根据被鉴定人病史、入院检查及临床表现,医方诊断明确;医院给予冠状动脉造影加支架置入手术(PCI)治疗,有一定的适应症。患者在冠脉支架介入治疗中并发脑梗塞死亡,其脑梗塞的发生虽不能完全排除与手术操作有关,但考虑血管病变基础及介入治疗的风险,仍应视为临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但临床医生在风险交待上,如在脑血管风险交待上欠充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之前,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及医疗风险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取得其同意而未告知的,以致使患者一方未能行使充分的选择权,并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医院对患者胡某的病情诊断正确,治疗方案恰当,但医院在告知义务方面欠充分,且术后医院对胡某的病情观察欠仔细,故医院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术后并发症系属医疗风险,是医务人员法定的告知内容。

  脑梗塞是PCI术中、术后的并发症之一,有一定的致残率和死亡率。在本案中,胡某系高龄患者,术前有高血压病史、糖尿病史、心梗史及心脑血管病的多重危险因素,属于极高危人群。而医院在对胡某行PCI手术之前,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风险预见义务,未能将可能发生脑梗塞的情形告诉患者及其家属,也未采取相应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脑梗塞的发生。在术中、术后,对患者出现的脑血管意外症状,院方判断有误,误认为是安定镇静作用,随后又延误治疗诊断不明,进而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去进行治疗。虽然,考虑患者血管病变基础及介入治疗的风险,脑梗塞为临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医方告知不足,侵害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方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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