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1月25日,王某因病到某市J医院就诊,接诊医师给患者开具了以下药方:“骶5,1剂;骶1,0.5;灌1,1剂”。患者按此方用药后反复出现各种不明症状,遂前去复查。医方认为反应正常,可继续用药,同时还给患者注射了其它医院自配针剂。2007年2月10日,王某死亡。患者家属认为J院所用药品的名称、成分、功效均不明,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与身体健康权,对患者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该院告上法庭,同时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共计378877元。
医方认为,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自然转归的结果,所用药物在医院内部有明确的对照表,药物成分、功效、副作用都很明了,配药及用药途径完全正确;由于所用药物有独家的疗效,为了保护其知识产权而采用相应代码,诊疗并无过错。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中,法院委托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专家认为J医院采用密码药方,用药不明,所用标志不为医疗专业人员所辩认,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该医院对患者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违反药品管理规定,所用药品名称不在国家药品目录之内,根据鉴定结论,J医院最终赔偿患方21.8万元。
律师分析
医生如何开具处方有明确法律依据,根据2007年5月1日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第6条第4款之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但现仍有不少医院还在开具密码处方,特别在一些中医医院处方中就普遍存在这种现象。这样侵害了患者购药选择权、病情知情权、身体健康权,尤其当医院因此出现纠纷,药品名称如果出现两种或多种解释、具体何种药物混配难以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往往认定医院需承担较大责任。同时密码处方的开具还有损医院形象,容易让人产生医院强制患者到本院购药创收的嫌疑。
医院如有具特别疗效的中药配方,可以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或者经过专利注册登记,否则必须列明名称、数量。如果医院要用自配药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25条作了如下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如果医院自己研制新药,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29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总之,临床医生合理用药,规范开具处方,不仅是对患者的尊重,也是自身从业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