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5年5月,患者王女士在D医院接受了无痛人工流产手术,由于麻醉剂的作用,王女士一直处于睡眠状况。醒来后从朋友口中得知,自己在手术台上做人流的整个过程被人观摩。王女士感到羞愧难当,她认为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并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
医院在法庭上辩称,作为教学医院,带教实习医生是其工作,属于公益事业范畴。实习医生具有特定的身份,患者就医,就代表其接受了医院的医疗方式。医院安排实习医生观摩手术过程符合国际上的医疗教学惯例,且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不让实习医生做此类见习。D医院对原告王女士所做的检查及治疗都严格保密,并没有对她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造成损害,没有侵害原告的隐私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并没有同意被告组织学生观摩其人工流产手术。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隐私,人体的生殖器官更是典型的隐私权客体。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实习医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生。对于原告来说,实习医生属于与治疗活动无关的人员,被告不经原告同意擅自组织实习医生观摩原告人工流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主要涉及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目前,隐私权在我国立法上尚无成文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名誉侵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规定,我国目前按照名誉权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并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公民个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个人享有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其中包括隐私支配权。但患者在就诊时,出于诊断和治疗的需要,其隐私权必然会受到相对限制,比如患者允许医生检查身体隐秘部位、了解个人经历、生活习惯等等,实际上放弃或让渡了自己的隐私权;同时,按照权利相冲突的理论,生命健康权高于隐私权,在两者发生冲突时,隐私权应当主动让位于生命健康权。医生和患者的医患关系一旦确立,则医生对患者的检查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未经患者明示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那么在医疗教学中医院安排见习医生观摩是否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呢?
首先,要弄明白见习医生是不是医生。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可见,见习生显然不具备医师资格,并不是法律上所称的医生。因此,见习医生并不享有医生探知或接触患者隐私的特权。其次,院方澳门网投平台:医学惯例的辩称能否成立。医院虽然辩称安排实习观摩符合医疗教学惯例,但是,任何时候,医学惯例都不能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医学进步不能以牺牲公民的合法利益为代价。美国就对隐私权采取了直接保护的方法:当患者入院时向其告知本院为教学医院,以及见习教学对患者的相应要求,对于是否接受见习教学,患者或家属享有充分的选择权。
若和医学教学有关的纠纷不能妥善解决,要么会侵害到患者的合法权益,要么会影响实习医生的培养。对此,近日出台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临床教学基地及相关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其他相关权益;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应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在教学实践中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该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希望随着该规定的实施,在实践中能有章可循,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医疗机构与患者沟通交流的能力,缓和医患矛盾,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医疗实践中,组织实习学生到医院进行观摩是比较常见的事情,也是非常容易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医院可以在患者挂号处张贴布告告知有学生观摩,对于临床带教教师来说,一定要和患者充分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及时沟通,在每一个医疗步骤前取得其书面签字同意,以减少此类医疗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