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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漏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08-11-26    文章来源:

  以案说法

  2005年9月27日,贾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到F医院外科就诊。入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膝关节脱位。F医院随即对贾某施行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等常规处理,并于同年10月15日请上一级医院专家会诊后对其行左膝交叉韧带断裂修补术,术后贾某病愈出院。

  2006年11月6日,贾某按医嘱到F医院行取钢钉手术,经检查发现其左下肢短缩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未做治疗。为此,贾某要求F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但被F医院拒绝,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委托市级医学会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鉴定分析: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F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漏诊与患者左下肢短缩3cm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本案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据此鉴定结果,法院判决被告F医院承担原告贾某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费及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0万余元。

  律师点评

  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因漏诊而产生的医疗纠纷很多见,尤以对急症患者的漏诊发生率较高。医院并非对所有的漏诊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釆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对于危重病人或创伤性急救伤员,医生在救治中首先要针对威胁患者生命的重伤部位实施抢救,这期间很有可能没有时间顾及非致命的其它受伤处,而对患者初诊时的某一部位骨折或挫伤漏诊,这也是情有可原的。

  如果医生经严格检查未发现威胁患者生命的临床症状表现,但在诊断中漏诊导致患者预后不良或可能致残等不可逆的后果,则医院应为这一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贾某车祸后被送至医院急救,虽然形式上属于紧急救治,但实际上贾某并不存在足够威胁其生命的临床紧急症状,而F医院未注意到贾某髋关节骨折脱位而导致其左下肢短缩3cm,应被判定为漏诊诊断,并为其漏诊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实行免责。

  鉴于医疗服务过程具有高风险性,医生更应履行完全充分的注意义务,其中包括对患者的检查、诊断、实施治疗、履行医嘱、紧急预案制定、风险告知等,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及生命健康权。医生注意义务的履行与医生的责任心是密切相关的,在紧急救治的情况下,医生应该做到在可检可不检时一定要检;在可查可不查时一定要查;在可复检复查、可不复查时一定要复检复查;在可确诊可不确诊时一定要确诊;在可告知可不告知风险时一定要告知,这些都可以有效地避免漏诊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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