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4年12月,韩某将房屋翻建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许某及邱某等5人。12月19日11时,邱某在施工时不慎从屋顶坠落地面,随即被送至C医院诊治。经CT检查,诊断为“L4前滑脱、右侧腰大肌肿胀”,C医院给予输液抗炎治疗,15时,又进行了B超检查,提示“腹腔内中等量积液,拟诊为脾挫裂伤”。16时进行急诊手术时,邱某已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邱某于19时死亡。
此后,邱某家属与C医院在当地公安派出所主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C医院一次性补偿邱某家属14000元,双方从此不再以任何理由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2005年7月,邱某之妻将C医院及韩某告上法院,其妻认为,其子与C医院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韩某将房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人修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撤销原调解协议,并要求C医院及韩某赔偿连带经济损失21万余元。
法院判决
2005年10月,市医学会对此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C医院在对邱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治抢救时机、抢救措施不到位等主要医疗过失行为,这与邱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原告之子对医疗过失行为程度认知有限,且协议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实际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故应认定原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达成协议的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鉴定结果,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之子与被告C医院签订的协议;C医院赔偿11万余元,韩某赔偿4000余元。
律师点评
此类案例在审判中,法院往往不会轻易采纳患者意见,也不会直接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为由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而一般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由其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程度进行鉴定,参考鉴定结果判定双方签署的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55条规定,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患者一方有权在达成民事协议后一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从本案的鉴定结果来看,院方应当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不是“补偿责任”,基于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结果与双方签订的协议确定的结果差距悬殊。
院方在签署庭外调解协议时,应尊重客观事实,与患者充分协商,根据过错程序达成接近公平合理的赔偿协议,而不要心存侥幸,急于摆脱责任,在不分事实的情况下以“补偿”代“赔偿”。如果双方责任程度存在较大争议,应当通过鉴定程序明确责任,然后再协商赔偿。鉴于目前经常发生协议效力分歧情况,有些损害严重、赔偿额可能较高的医疗纠纷,建议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双方有调解意愿,可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并形成调解书,此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