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违反医疗常规,过量使用安定,导致婴儿死亡,9月23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阳县某医院赔偿原告黄秀峰、申明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71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秀峰与申明云系夫妻,生有一子黄某,3个月。2008年3月5日10时,原告以黄某发热、呕吐到被告县医院进行治疗。该院医生对患者诊断为:1、支气管炎;2、血小板减少;3、颅内感染?确诊后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了抗感染及对症支持治疗。入院后3小时,患者突发抽搐,医务人员对患者静脉注射安定5mg,抽搐停止。入院后8小时,黄某突发呼吸心跳停止死亡。
2008年3月25日,经卫生局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定安阳县某医院在对患者黄某的治疗过程中,对疾病的认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安定”用药量已达到了极量,致使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一级医疗事故,医院应负完全责任。后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儿子黄某在被告安阳县某医院治疗过程中,因被告医务人员违犯了医疗常规,对患者过量使用了安定药剂,致使黄某死亡。被告县医院的医疗行为已构成了一级医疗事故,应负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