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记者蒲哲报道:身体不适就医,历经两次手术,住院50多天,患者回家后不久便去世。家属认为存在医疗事故,要求医学鉴定,但到医院却仅仅复印出了3天的病历。为寻找死亡原因,患者家属将中南医院告上了法庭(本报11月8日报道)。昨日,记者获悉,武昌区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因医院举证不能,推定其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由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护理费等5.6万余元。
2005年2月14日,武昌居民李素艳的母亲李德凤,因身体不适入住中南医院治疗。当年4月20日,在出院13天后,李德凤在咸宁去世。
李素艳等对母亲的去世无法接受,认为是中南医院诊断、手术不当,将医院告上法庭。庭审期间,李素艳、法院多次要求进行医疗鉴定,最终因医院只能提供3天病历而无果。
2008年11月26日,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南医院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原告住院的完整病历,因而不能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由中南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法院推定中南医院在治疗李德凤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酌情给予原告精神抚慰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收到判决后,家属李素艳等表示不服,随即提出上诉。李素艳认为,一审判决适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行政法规,而本案是医疗损害侵权赔偿诉讼,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院《澳门网投平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李素艳还认为,一审对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对证据的采用不公,并剥夺了家属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致使家属希望通过诉讼查明李德凤死因的请求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