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南京市在鼓楼、秦淮和高淳两区一县,试点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患纠纷。2008年1月到10月,该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医患纠纷314起,接受来电、来访近1500次,调解成功306起。从2009年开始,南京市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人民调解作为第三方解决医患纠纷的方法。
“内修”公正:从编制、经费保障和人员构成做起在鼓楼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大的办公室里,记者想与成功解决纠纷的患者或家属聊聊,刚好在场的张先生说起了他的故事。
张先生的父亲因肺结核在南京市一所大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大夫使用了升白细胞和抗感染两种药物。可6天后张先生的父亲的病情没有好转,体内的白细胞依然较低。于是,家属带着病人转了院。到其他医院后,医生检查发现病人的肝功能出现异常,患者家属因此认为第一次住院的治疗有失误,并要求赔偿。而这所医院以“管床大夫并未发现黄疸症状”为由,认为患者是无理取闹。
鼓楼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了张先生和医院负责人,分别向医患双方了解基本情况,随后将双方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人员两个多小时的努力,医院承认,在双休日为患者复查肝功能,检查后未能及时将结果告知患者,存在失误。而患者在医院答应支付一定赔偿后,也对医院的解释表示理解,不再追究医院的责任。
张先生说,在找调解委员会之前,以为这个委员会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很担心调解结果会偏向医院。来调解之后,才知道这个委员会是由司法局成立的,并且有专业的医学专家把关医疗技术,这样就放心多了。
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孙小忠告诉记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存在和工作的基础就是公正。而保证公正,首先要从编制和经费保障做起。
据了解,南京市各级调解委员会在机构上隶属于司法系统,运行经费由省、市两级财政解决,无论编制还是经济来源完全与医疗机构没关系。孙小忠说:“医疗机构内部的调解,即使你非常公正也不容易让患者接受。而调解机构如果在经济上和医疗机构有关系,也确实很难保证调解过程和结果的公正。目前的调解委员会能帮助双方客观分析问题,让调解更让人信服。”
“外修”公信:人民调解与法院紧密结合“将人民调解与法律的诉讼程序衔接起来,将调解与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人民调解在解决医患纠纷上的公信力,这是南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另一个特点。”南京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处长张少华介绍说。
鼓楼区医调委主任姚启明说:“一旦调解协议达成后,纠纷当事人又反悔,法院就会依法对调解内容进行审查。只要不违反法律,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发放给各方当事人。而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效力。”
一位正在调解委员会咨询的病人家属告诉记者,他正是因为听说这里调解公正、不偏袒,才决定来的。
“人民调解是在‘疏’字上着手,成为解决医患纠纷和创建平安医院的新途径。”姚启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