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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做病理检查造成错误截肢 被判补偿39万元

 发布时间:2009-03-10    文章来源:梁春遥

  腿上莫名长了个小肿块,周海前往医院做了切除术,可术后不久出现不适,冲着某医院的名气,他干里迢迢赶到南京。不想,在拍了张CT后,医生就郑重地告诉他,肿瘤复发,必须截肢。怎料,手术后,病理报告却告诉他,肿瘤并没复发。难道是医生切错了?

  年过半百的周海家住仪征,他和妻子都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虽然钱不多,但日子也还过得去。

  2002年1月8日,周海在洗澡时突然发现自己右大腿后侧有一个小肿块,摸上去一点感觉也没有。“不痛不痒,这可不是好东西呀。”周海有些担心,次日便前往仪征市古井医院就诊,经过手术治疗,切除了这一小肿块。

  手术后,周海也没当回事,恢复了正常生活。可过了一段时间,他感到动手术处有些异样,妻子得知后,认为大意不得,提出到某医院看看。

  2002年2月6日,周海在该医院进行了局部扩大术,术后被诊断为“肌源性肉瘤”。经过一段时间放疗,周海恢复得很好,很快就出院了。

  2003年1月,周海前往医院复查,医院说,他这条腿康复得不错。可仅仅过了一个月,再次检查时,医生表示问题严重·。据周海的妻子张琴说,当时做完CT后,医生就很坚定地告诉她,周海右大腿内侧发现斑块,之前的“肌源性肉瘤”复发了,要求周海立刻住院。而住院后不久,医生就告诉她,必须锯掉这条腿。

  尽管不愿相信这一“事实”,张琴还是同意做手术了,但周海直到做完手术后,才知道自己的右腿没了。“是我求医生不要告诉他的,他肯定受不了这个打击,但不锯腿,命就可能保不住,就算他下半辈子瘫在床上了,我也要保住他的命。”张琴说。

  可病友的一句话,引起了他们的怀疑。“他们问我病理报告怎么说,是不是癌。可我却答不上来,医院根本就没给我们看过什么病理报告。”周海说,在病友提醒下,他们向医院索要病理报告,可医院的回答令他们震惊。

  周海术后的病理诊断为:皮下脂肪坏死,未见肿瘤残存。

  得知这一事实后,周海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可南京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先后对此进行了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庭审时,医院方认为,对周海实施截肢手术,是由其所患疾病的性质和病情决定的,有手术适应征,治疗符合医学规范。截肢手术后的病理检查呈阴性,这是当前恶性肿瘤综合治疗后常见的问题,也是由目前医疗技术发展局限性决定的,是难以克服的,但这并不能改变或否认患者的治疗方法。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医院没有过失。

  周海再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医鉴定却认为医疗行为与周海被截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在未做病理检查的情况下,就确认周海肿瘤复发,进行截肢手术,这是欠慎重的。

  法院认为,虽然医院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这并不能排除医院的损害赔偿责任。病理检查是肿瘤确诊的唯一手段,医院在手术前、手术中,在未对原告做病理检查的情况下,就认定“确诊”并为原告截肢,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周海各项损失45.9万余元。因不服判决,医院方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共识,由医院补偿周海3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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