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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包皮丢“命根” 少年获赔24万

 发布时间:2009-04-27    文章来源:梁春遥

  核心提要

  在一个极其简单的割包皮手术中,由于手术失误,少年李刚(化名)阴茎坏死。李刚及其父母起诉沁阳市中医院,索赔180余万元,但沁阳市卫生局出具证明,认定该病例纯属医生的个人行为,院方不应承担医疗责任。9月7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沁阳市中医院赔偿李刚24万多元。

  事件

  少年不幸丢“命根”父母举债四处求医

  2003年5月15日,14岁少年李刚因包皮过长在沁阳市中医院进行包皮环切手术。术后,李刚的父母发现李刚的阴茎水肿。同年6月9日,李刚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阴茎坏死(至根部),后在该院进行了阴茎切除手术。2004年2月12日,李刚由于尿道外口狭窄、尿潴留再次住进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于当年2月15日进行了膀胱造瘘手术。

  李刚的父亲平时靠做点小生意挣钱养家,自从李刚出事后,他就再也没有时间去挣钱了;李刚的母亲2000年从医院护士岗位上内退,每月只有300多元的退休金。目前,这300多元就是李刚全家的生活费。

  为了给儿子治病,李刚的父母带着李刚多次到北京、广州、上海等地求医,但医生们均表示,要恢复外生殖器的基本功能,就目前的医疗技术来说,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还达不到。

  据李刚的父母介绍,为了给李刚看病,他们已经举债20多万元。

  诉讼

  状告沁阳市中医院要求赔180多万元

  2003年11月11日,受沁阳市卫生局委托,焦作市医学会对李刚的病情进行了鉴定,认为手术过程中医方存在着三方面过错:一是麻醉方式欠妥,二是手术操作不规范,三是手术后对包皮水肿处理不当。结论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04年7月1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刚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包皮环切术后阴茎坏死并切除,属五级伤残。2005年7月29日,该院根据李刚的申请,委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刚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包皮环切术后阴茎坏死、缺损,评定为三级伤残。

  李刚与沁阳市中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于2005年4月25日由焦作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受理。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沁阳市中医院赔偿李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11.284133万元,赔偿李刚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21.284133万元。双方对该判决均表示不服。

  日前,李刚及其父母上诉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沁阳市中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心理治疗费等86.220858万元,赔偿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受到的侵害100万元,各项共计186.220858万元。

  说法

  卫生局调查后认为双方不是医患关系

  沁阳市中医院认为,受害者和医院之间并未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李刚的母亲牛某系中医院的职工,她利用这种便利,为了不支付手术费用,在未办理住院手续、未签订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找到时任沁阳市中医院副院长的廉某,为李刚进行了阴茎包皮环切手术。这完全属于手术者的个人行为,与中医院无关。同时沁阳市中医院还认为,李刚的“病历”是手术者私自伪造的,上面既没有李刚的住院号,也没有病历编号,这完全是手术者为将责任转嫁到中医院身上而一手伪造的。

  沁阳市卫生局对此进行了调查,于2005年10月31日出具证明,证实此病例纯属廉某的个人行为,不属中医院行为,本案双方形不成医患关系,院方不应承担医疗责任,一切后果应由医生廉某与受害人承担。

  终审

  医院被判承担责任共赔偿24万多元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焦作市医学会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均不持异议,该鉴定书明确表明了双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而医患关系并不是沁阳市卫生局凭职权所能决定的,故沁阳市中医院称其与李刚之间不存在医患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沁阳市中医院对该医疗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6年9月7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沁阳市中医院承担李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12019万元中90%的赔偿责任,计14.508171万元;赔偿李刚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全部合计24.5081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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