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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医疗鉴定三个结果

 发布时间:2009-09-29    文章来源:

  1998年,年仅28岁的女教师王男男因感冒到医院治疗,却在短短几个小时后命断急诊室。一起长达七年的医疗纠纷就此开始。一场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的“权威之争”也就此引发。

  患者命断急诊室引发医疗纠纷

  1998年8月2日中午12时,初为人母的原山东工业大学教师王男男因为咳嗽、发热,骑车前往附近的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就诊。然而,入院不到3个小时,王男男就因医生对其过敏反应施救不当猝死在急诊室的走廊。在她身后,抛下一个刚刚过百日的幼儿。

  王男男死亡当日,其家属与院方对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实物及病历资料等进行了清点、登记和封存。一个月后,山东大学病理解剖学教研室出具了尸检报告,认为“符合全身性过敏反应导致的过敏性休克,而造成病人迅速死亡”。王男男家属则坚持认为,医生违反治疗常规大量使用肾上腺素导致病人中毒死亡;而医院则辩称,王男男死于医疗意外。

  为佐证各自的观点,医患双方均把目光投向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999年11月23日,济南市历下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该病例系全身性过敏反应导致的过敏性休克而死亡。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0年6月,济南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认为双方提供证据不足,对患者死因难以作出明确鉴定结论。同年8月,山东省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作出鉴定,同样认为这起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否定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这起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2002年5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王男男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王男男“由于治疗过程中肾上腺素使用不当导致严重心律失常而死亡”。这一结论事实上肯定了医疗行为的过错与王男男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05年5月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终审判决,为这起医疗纠纷“马拉松案”画上了句号,医院将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5万多元。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中,司法鉴定结论否定了此前的省、市、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并最终被法院所采信,引发了一场两种鉴定的“权威之争”。而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此前曾公开表示,这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会直接影响今后医院在诉讼中是否处于“被动地位”。

  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昆介绍,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鉴定体制有两种: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疗鉴定;二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他说,从鉴定的启动程序、人员组成、内容方式看,业界普遍认为司法鉴定具有更高的“采信率”。司法处理也是目前法治国家认同的所有纠纷最终救济途径,司法处理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本案审理法官在终审判决书中也说,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并非确定医疗赔偿案件唯一的、不可置疑的证据,也不具有超越其他民事诉讼证据的优先性。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受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结论之约束,而应按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谁来维护医疗纠纷鉴定的权威

  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于群贤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仍有待改进。尽管山东省级医疗事故鉴定采取了“双盲”制度,即在鉴定前,鉴定人员不知道医患双方是谁,医患双方也不知道鉴定人员的组成。但由于鉴定人员都是来自各个医疗单位的专家。有些医院在医疗事故鉴定前,不惜花血本四处打听,去做鉴定专家的工作。同时,一些医学专家由于多年来形成的职业习惯,难免有时会站在医生的角度上看问题。因此,有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未被法院采信,也是正常的。无论哪种鉴定,都应服从法院的裁定。

  同时,于群贤认为,要让医疗事故鉴定更加公正,应让专家承担鉴定错误的责任,最好的办法就是专家出庭接受质证。

  张兴昆说,在这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判决中,司法鉴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本案也许难以成为今后同类案件审理的“范本”。因为,就在几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司法鉴定管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的决定。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社会中介鉴定机构被寄予厚望。但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社会中介鉴定机构鱼龙混杂,往往缺乏司法机关所具有的鉴定手段,形成的鉴定结论也容易受到当事双方的主观影响。今后,来自不同渠道、结论大相径庭的鉴定可能同时出现在法庭上。寻求公正鉴定之路还需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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