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痛不是病,痛起来真要命。”江西分宜县人民医院一名外科医生因牙痛难忍,私自找到本院口腔科医生拔牙,结果却成了“植物人”。为此,双方打了一场长达两年的官司。经过法院一、二审理,这起特殊的医疗赔偿纠纷最终由分宜县人民医院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
分宜县人民医院外科医师梁某因牙痛多日难忍,于2008年3月4日未挂号就找到该院口腔科医师黄某和口腔科副主任刘某为其拔牙。由于先后注射了7毫升“利多卡因”实施局部麻醉,梁某仍觉得疼痛难忍。梁某的妻子——分宜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张某于是建议做全身麻醉,梁某本人也表示同意,于是他们联系麻醉科的执业助理医师严某下班后帮忙。可是牙齿拔除后,梁某一直未醒。经过抢救,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基本上没有治愈的希望。2008年10月,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为一级伤残,可按植物人所需营养费用要求赔偿。
这是一起比较疑难复杂且具有典型意义、发生在医院内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争论的焦点是医务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梁某的家人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分宜县人民医院却置之不理,他们认为梁某看病没挂号,所以医院与梁某之间未建立医患合同关系,而且助理医师严某是下班时间私自帮梁某实施全身麻醉。
分宜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分宜县人民医院的规章制度,本院职工可免收挂号费,而且挂号仅是医患合同关系成立的一种书面证明,而不是构建医患合同关系的必要条件。医务人员的是在其工作地点为梁某进行诊疗,并且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参与拔牙的医务人员存在私自收费谋取利益的情况。所以,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由于二审期间,原、被告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新余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赔偿梁某各项损失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