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北大医院“非法行医”致死案28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市高法判令北大第一医院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承担全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75万余元人民币。但终审宣判中,并没有认定北大第一医院为“非法行医”。
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北大医院对患者进行诊疗和施救等方面存在极大争议,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北大医院在对熊卓为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北大医院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不需要通过过错推定予以认定。因此,死者家属上诉提出的患者入院依据问题、治疗医师资质问题,对于法院确认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直接关联。
终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确认北大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的后果,判令北大医院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死者熊卓为之夫王建国在法院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大医院“非法行医”致死的因果关系非常清楚,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认定其“非法行医”的事实写入终审判决书中值得欣慰,但我们将保留追求刑事诉讼的权力,对此还会继续上诉。而北大医院一方也表示,医院会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继续上诉。
针对赔偿费的问题王建国认为不合理。他说,赔偿应该按照长久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进行赔偿,太太熊卓为的长久居住地是新加坡,户籍所在地是澳大利亚,她是外籍专家,却按照北京市的标准进行赔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他会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至于赔偿金他表示将全部捐给社会。
2005年12月,王建国的妻子熊卓为在北大第一医院接受骨科手术。2006年1月31日,北大第一医院宣布,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王建国认为负责对他妻子进行观察、诊疗、抢救的三名主治医生当时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且多处医嘱和病程记录没有指导医生的签字确认,属于“非法行医”。2007年10月,王建国将北大第一医院起诉至法院,认为北大第一医院“非法行医”,由于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索赔500万元。
2009年7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认定,北大第一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的损害后果。对此,北大第一医院承担全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王建国及其岳母共计75万余元。但法院并没有认定“非法行医”。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
2009年11月5日,该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上诉双方在庭审中就“卫生监督所是否给医院发函”、“病历在谁手里”、“实习医生签字有无效力”等问题展开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