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位四十多岁的农妇,平时身体很棒,很少得病吃药。2009年2月17日,因为上腹部有点疼痛,腰部不适,食欲不佳,有时还恶心,就到禹州市某医院看病,做了B超、拍片、化验血常规、肝功能等检查。B超报告单上显示,胆囊管有一大小1.4x4.3cm2的结石,但胆囊大小为6.2x2.3cm2,壁不厚且光滑,显示是正常的。拍片没有发现胆囊区有结石,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和胆红素增高。如此结果,对医学有些认识识的人都知道,胆囊管平时就1—2mm,当排胆汁扩张时可能达到5-6mm,胆囊管可能有如此的的结石堵在这儿,真若胆囊管有如此一个结石,一方面胆囊管完全堵塞,胆囊会扩张很大,并应该肿胀明显。但B超描述胆囊壁不厚且内膜光滑,而且若真有这么大的结石,拍片是一定能看到的。而医生因此报告单就诊断她得了胆囊管结石和肾结石,并告诉患者要立即做手术,因当时患者家属没有带那么多钱,说等回去取些钱明天再做吧,医生答应明天再做。医生忽略了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和胆红素增高的情况,没有引起重视。第二天上午,王某某就被做了胆囊切除术,病人住院七天后出院。后来的胆囊病理报告显示:胆囊壁薄,内膜光滑,内有少量泥沙样结石,而且该报告单是在病人出院三天后加入病历的。实际上,手术没有切除术前发现的病灶,但手术医生没有进一步探查所谓的病灶,就关腹结束手术。术后给患者家属说,手术很成功,家属还认为这一下患者的病很快就会好的。
出院三天后患者就发现身体日渐变黄,没有食欲,原有的上腹部的疼痛没有减轻还有点加重。他们还认为是手术后身体受损加强营养就会好转的,结果又等了半个月,但这时身体的颜色已经由黄的变成黑黄。家属就想着是否病没有看准啊,就又到禹州市某医院再次检查。这次医院做了CT发现肝部肝管区有占位性病变,就要求患者转到省肿瘤医院看看,患者及其家属不敢怠慢就到省肿瘤医院,结果一检查是肝脏右叶占位性病变,属于低分化腺癌,医生说已经太晚了,因延误治疗已经转移。不得已做了姑息受伤,置管引流。患者出院三个月后死亡。
诉讼过程:
患者家属难以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残酷现实,就来咨询本律师是否医院有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本律师看了他们带来的病历,给他们分析如下几点:一、本病例存在误诊误治的情况,胆囊管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结石,若真有如此大的结石而胆囊不扩张不肿胀更不可能,医院在检查诊断中存在过失。二、结石没有得到拍片的验证,患者肝功能不正常在疾病没有诊断清楚的时候就仓促手术,而且该院医生术中没有去除术前发现的病灶,看到切除的胆囊没有问题,应进一步扩大手术视野寻找真正的病灶。事实证明手术不但缺乏准备,而且手术不符合医疗常规,存在过失。三、术后院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病情,客观上延误的患者的治疗。但死亡的真正原因是癌症。鉴于医院有过失,造成了患者身体不应有的损害,并隐瞒病情,延误治疗,客观上也加快了患者的死亡。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家属听后觉得本律师说的有道理就决定要向医院讨回公道。
就诉讼,本律师建议:一、先复印病历,然后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查封病历。二、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提出临床司法鉴定的申请。因为,虽然按照目前民事案件证据规则医院有举证,但医院一般会提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这个鉴定大家公认缺乏公正性。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相对公正些。三、不去追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方面医疗事故需要医学会鉴定,他们很少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其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对民事赔偿没有什么意义,最为关键的是现在我们国家对医疗纠纷有二元的法律适用,若鉴定为医疗事故,哪怕是构成四级丙等医疗事故也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相对是维护医院利益的,民事赔偿标准很低。因此。作为患方必须尽量避免适用该条例。四、鉴于本案例只是对禹州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异议,只起诉该院就行了,避免被告多,诉讼战线就会拉的太长。五、可以起诉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因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该院的错误诊断、手术及告知过失不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本律师建议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只要求少部分(1/3),因为医院的过失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间接原因,原因参与度不会很高,少主张些可以避免交过多的诉讼费。当事人听从本律师的建议,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总共九万多(精神抚慰金要求五万)。
起诉到法院后,被告提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求,我们据理力争,拒绝做该鉴定。首先,从2008年2月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规定已经把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去除,变成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我们起诉的案由就是这个。其次,作为受害人我们有权利在当前二元法律结构中选择,并且我们首先提出了司法鉴定是申请,再次,因为人大常委会对司法鉴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了完善的程序规则,是人民法院适用的直接依据,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鉴定程序规则属于行政法规,对民事赔偿案件只是参照,大多数法院现在已经不再强制适用这个。但该法院坚持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说是上面说的,必须先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若不构成可以再进行司法鉴定。没有办法,这个事情法院是有决定权的。我们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对被告医疗行为的过失进行了详细的陈述。结果,许昌市医学会的鉴定认可了本律师提出的大部分意见,认为:一、存在误诊;二、在没有完善检查,特别是在肝功能不正常的情况下就仓促手术,手术中没有发现病灶应扩大手术范围查找真正的病灶,确定真正的病因,存在过失;三、和家属沟通不充分。最后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过失与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家属对不构成医疗事故很不满,想提起再次鉴定。本律师认为不必计较这个,这个鉴定结论基本达到了我们预期目的,认定了被告的过失,虽然认定过失与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该过失对造成患者的不应有的伤害的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是没有问题的,若再次鉴定的结果很难预料,本律师见到过不少案例,初次鉴定认定医院有过失,到再次鉴定认定医院没有过失的。就劝原告放弃再次鉴定的要求。而法官也许得到被告的要求,要求我们做司法鉴定,我们明确拒绝。这个就足够了,何必再画蛇添足,让当事人花冤枉钱呢。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并支持精神抚慰金一万元,总共赔偿一万八千多元。但没有支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理由是鉴定结论认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家属对该判决不太满意,当然本律师也不满意,因为,既然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不应有的损害,而且延误的患者的治疗,对患者最终的死亡的间接因果关系是存在的,而且精神抚慰金也太低,因此我们就决定上诉。
而被告也上诉了,认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赔偿,而且本案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应赔偿。在二审法庭上,我们的要求得到了法官的相当程度的支持,而被告的上诉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最终二审法院支持再赔偿我的当事人一万元,作为调解结果。我的当事人对此结果是满意的。
【本案启示】:
一、医疗纠纷出现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要求复印病历,以固定证据。因为出现纠纷后基本上所有医院都会首先想到修改甚至伪造病历,若有充足的时间,患者家属得到的病历可能已经面目全非。二、诉讼是维护患者利益最大化的最好方式。因为,医院往往借助他们在医疗知识上的绝对优势在协商中不承认他们的过失,在此基础上,患方不可能得到充分的赔偿,协商的结果往往是患方作出绝对大的让步收到极大的损失损失;而经起诉,鉴定,能比较充分的认定医院的过失(这个当然需要懂医的律师的帮助),对赔偿能做到合理化和最大化。三、患方一定要在起诉的时候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争取主动,并拒绝做医疗事故鉴定,当然若法院强制,也要做,不能因此承担举证方面的不利责任。四、鉴定结论见好就收,不必计较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五、鉴定结论的因果关系要看清楚是什么样的对应关系。若死亡,即使医院的过失不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只要有过失,而且该过失造成患者的损害后果,医院就应当赔偿。另外,即使不是直接因果关系,只要构成间接因果关系也是符合民事赔偿的要件要求的,被告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必须对这些问题有个清晰的认识,才不至于错误引导当事人作出错误的决定,导致诉讼不利后果。